2022年前三季度证券公司投行股权业务监管处罚浅析
2022年前三季度证券公司投行股权业务监管处罚浅析
吴芬 周杨
在全面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的大背景下,监管机构继续压实中介机构主体责任,针对券商投行业务违规行为频频出手,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本文对2022年1-9月证券公司投行股权业务的监管处罚案例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根据公开信息统计,2022年前三季度,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三大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券商投行股权业务共开出61张罚单。
一、处罚基本情况
(一)处罚主体
从处罚主体来看,证监系统开出罚单数量最多,总计33张,占总处罚数量的54.10%;证券交易场所监管主体开出罚单数量合计为28张,占比45.90%。
具体来看,证监系统方面,证监会、各地证监局作出处罚数量分别为12张和21张。在各地证监局中,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数量靠前,为8张和6张,占各地证监局罚单数量的2/3。证券交易挂牌场所方面,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上交所、北交所开出罚单数量依次为14张、7单、4单、3单。
图1 处罚主体分布情况
(二)处罚对象
从统计数据来看,股权业务的处罚侧重对于机构和个人的双罚,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之外强化保荐代表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各监管主体针对机构作出的监管处罚23件(部分针对机构的罚单同时涉及处罚个人);对个人作出的监管处罚数量较多,达到38件,占总处罚数量的62.30%,以处罚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为主。值得关注的是,有几单项目中,内控人员因质控不完善、业务风险把握不严等问题被处罚,涉及乐视网、蓝山科技以及亚太药业项目。3家公司均实施了较为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
(三)处罚措施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2单,一单涉及中安科重组虚假记载案,重组置入资产存在评估值严重虚增问题,另一单涉及乐视网定增项目。
除上述之外,其余60单均为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监管措施的具体分布如图2所示,其中涉及暂停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资格1单,事涉乐视网首发上市保荐项目;涉及暂停受理个人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共计4单,处罚缘由主要为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图2监管措施分布情况
注:暂停办理业务为证监会针对个人的处罚措施,主要指中国证监会决定在一定期间,暂不受理某某个人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同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其出具行政许可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四)处罚依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0年12月11日发布)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二、监管处罚的具体案由
(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违规事项主要集中在对标的资产的核查未勤勉尽责,未发现重组标的存在资产评估值虚增或财务舞弊、隐瞒标的资产未批先建等问题,导致券商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今年前三季度针对财务顾问业务的处罚详细情况整理如下所示:
(二)保荐业务
1、IPO业务
(1)IPO申报失败
未实施充分的核查程序、未对异常情况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未有效督促发行人整改等是券商IPO业务的“雷区”。“带病闯关”的项目即便是撤回申报,也难逃监管追责。经整理,2022年前三季度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因履行保荐责任不到位受到监管双罚,主要涉及科创板和创业板拟IPO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2)IPO申报成功
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内,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关联交易不规范等问题是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高发区。保荐机构因未勤勉尽责导致未发现上市公司重大违规行为或就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对此容忍度较低。此外,在上市后,发行人如存在较为严重的财务或业绩变脸问题,保荐机构及保荐人同样会被事后追责。处罚缘由包括上市当年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上市后被发现存在财务造假、上市前存在的会计错报事项未在申报时发现等。2022年前三季度,在IP0项目持续督导期内被处罚的案例情况主要如下:
2、上市公司定增及可转债
在定增及可转债业务方面,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甚至财务造假,是监管机构处罚保荐机构的核心诱因。2022年前三季度的处罚案例情况如下,均符合前述特征。
3、新三板业务
从统计来看,处罚的关注点主要是券商发表的意见不实或者发表的意见前后不一致且存在重大差异、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未审慎核查关联方资金往来等,具体案例如下:
三、工作建议
(一)坚守执业标准,严防“带病闯关”
“财务舞弊”和“带病闯关”是监管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也是项目风险高发区。近年来,在券商投行股权业务领域,因涉及虚假陈述行为,证券公司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大幅增加,同时成为部分中小券商自身上市的拦路虎。
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多方位的严监管情形下,证券公司及其投行从业人员务必打破惯性思维,克服侥幸心理,坚守必要的执业标准,勤勉尽责履行相应职责,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今年以来,《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文件相继落。上述文件是衡量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基本标尺。投行从业人员务必坚守执业标准,采取充分的尽调及核查程序,对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同时加大对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核查力度,有效应对底线风险。
(二)强化内控管理,做好利益冲突审查
内控管理薄弱、内控机制流于形式是券商投行业务主要风险来源之一。为督促证券公司不断加强投行业务内控建设,证监会于2022年5月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工作指引》,通过建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制度,进一步向券商传导监管压力,督促券商夯实内控三道防线,发挥好内控机制的制衡作用。切实落实好投行内控指引的要求,各道防线积极履职,相互制约、互为补充,做到不缺位、不错位。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前三季度已有2张罚单指出内控人员利益冲突问题,一是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项目中存在内控人员利益冲突,二是天威新材创业板保荐项目中质控负责人同时担任项目保荐代表人且未严格执行回避管理规定。监管机构虽没有明文禁止质控人员承做项目,但要严格落实回避管理制度。质控负责人因对整个质控部门的影响力较大,利益冲突问题难以问题,从监管处罚来看,不应担任项目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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